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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828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36:03点击次数:80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8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1日,魏县南双庙镇双xx张xx到河北省信访场所无理信访,扰乱信访场所单位秩序。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