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2〕0817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32:39点击次数:84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2〕08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1日13时15分 大马村乡xxx村村民张x与xxx村民冯xx因卖烧饼引起矛盾后,张x对冯xx进行了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