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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2〕0817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01:32:39点击次数:84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2〕08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1日13时15分 大马村乡xxx村村民张x与xxx村民冯xx因卖烧饼引起矛盾后,张x对冯xx进行了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