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02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42:30点击次数:21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8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4日,苗xx利用"telegram"聊天软件、”数字人民币“结算软件为他人提供结算服务,累计转账十余x,涉案金额9000余元,获利686元。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 上一篇: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788号
- 下一篇:泊口镇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