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2〕0801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34:08点击次数:8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2〕08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4日8时30分许,栗x在沙xx乡xx村栗x森家客厅被栗x森殴打。经法医学损伤鉴定,栗x的伤情属轻微伤。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