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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2〕0801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34:08点击次数:8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2〕08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4日8时30分许,栗x在沙xx乡xx村栗x森家客厅被栗x森殴打。经法医学损伤鉴定,栗x的伤情属轻微伤。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