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2〕0795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19:33点击次数:8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2〕07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祝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9日14时许,崔xx、华xx、祝xx、陈xx、薛xx、顾xx等人无故殴打曹xx,薛xx负责用手机录像。后将殴打曹xx的视频转发到互联网和抖音上,造成恶劣影响。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华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xx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