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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77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12:50点击次数:11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乔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5日10时许,魏县回隆xx西村王xx与临漳县xxxxxx村乔xx因在回隆镇新市场门市外泼水引起争吵后,乔xx到王xx门市,将一盆水泼在王xx身上,王xx将门口一桶水浇在乔xx身上,然后乔xx抓住王xx头发将其拉至街上,在邻居劝说下乔xx将王xx头发松开。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