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77号
更新时间:2022-12-01 16:12:50点击次数:11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乔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5日10时许,魏县回隆xx西村王xx与临漳县xxxxxx村乔xx因在回隆镇新市场门市外泼水引起争吵后,乔xx到王xx门市,将一盆水泼在王xx身上,王xx将门口一桶水浇在乔xx身上,然后乔xx抓住王xx头发将其拉至街上,在邻居劝说下乔xx将王xx头发松开。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