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市监处罚〔 2022 〕***号
当事人: 魏县****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4MA0D******
住所(住址): 魏县回隆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件号码: 130434************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魏县****经销处加工的“日城RC-995中性硅酮结构胶”涉嫌虚假标注加工地,执法人员拟展开核查。
经调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日城RC-995中性硅酮结构胶”外包装箱上标注的地址为广东佛山顺德区龙江工业园,其实际加工生产地址为魏县回隆镇**村。
截止查获时:当事人按照每箱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出去75箱“日城RC-995中性硅酮结构胶”,共获款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加工的“日城RC-995中性硅酮结构胶”地址实际在魏县回隆镇**村;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该人身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经销处的主体存在;
4.广州日城硅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经销处投资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销售“日城RC-995中性硅酮结构胶”的图片三张,证明其外包装标注情况。
2022年7月11日,我局对该当事人下达了魏市监罚听字(2022)3-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于从轻处罚。因此我局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反不正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 《河北省反不正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罚款:11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代收银行名称:张家口银行魏县支行;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951780001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