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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65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30:44点击次数:69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皇x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4日00时许,皇xx兵未经检测,违规将邯郸市京津新材料产业园一家企业内,产生的不明液体约30余吨接收后,在其魏县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魏xx渠x。经x非法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PH值在2.63和2.71为酸性,属于危险物质。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