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65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30:44点击次数:69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7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皇x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4日00时许,皇xx兵未经检测,违规将邯郸市京津新材料产业园一家企业内,产生的不明液体约30余吨接收后,在其魏县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魏xx渠x。经x非法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PH值在2.63和2.71为酸性,属于危险物质。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