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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62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28:41点击次数:121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6日21时许,魏县回隆xx张庄村张xx驾驶汽车从东往西行驶到回xx汽车站金牌烩面门口时与对方车道xxx村陈xx发生争吵后,张xx对陈xx和陈xx妻子申xx进行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