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62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28:41点击次数:121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2〕07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6日21时许,魏县回隆xx张庄村张xx驾驶汽车从东往西行驶到回xx汽车站金牌烩面门口时与对方车道xxx村陈xx发生争吵后,张xx对陈xx和陈xx妻子申xx进行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