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768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25:22点击次数:101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2〕07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梁xx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酒后在“京圈兄弟群”微信群内发布极端不当言论,扰乱了社会秩序。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