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772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19:25点击次数:67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7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8日11时许,在德政镇中学教室内王xx与贾xx因琐事发生吵闹,王xx随即对贾xx头部、颈部进行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