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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772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19:25点击次数:67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7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8日11时许,在德政镇中学教室内王xx与贾xx因琐事发生吵闹,王xx随即对贾xx头部、颈部进行殴打。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1-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