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2〕0738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11:34:38点击次数:112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2〕07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4日22时许,郭x冲(男、身份证号码:133xxxxxxxxxxxx234,河北省深州市穆村乡xxx村xxx号),与受害人郭xx(男,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28141X,河南省三门峡市官坡镇xx村xxx组xx号)、郭xx、耿xx在双井镇中储粮粮食仓储项目工地生活区宿舍内喝酒,在喝酒期间郭xx想让郭x冲为其减免生活区电费,郭x冲拒绝了郭xx的请求后,郭xx同郭xx二人动手殴打郭x冲,随后郭x冲拿起在屋内的一把自制小刀(未开刃)追出门外后捅伤郭xx腹部,捅伤后因门外人多又返回厨房拿起另一把菜刀(并未使用),后被同事拉开。现郭xx受伤入院。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