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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0-26 16:39:24点击次数:12137次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魏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30434*** ******

住所(住址)魏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434*** *********

2022年03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魏县******对***经营的魏县******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常营业并在经营制售凉菜,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许可该店冷食类食品制售。并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2年3 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03月17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的魏县******店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常经营并仍在经营制售凉菜,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仍未许可该店冷食类食品制售。

***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章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 份 ,证明当事人违章问题。

2. ***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 ,证明其承认违章

行为。

3. ***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该人经营资格和身份。

2022 年 03 月 2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2〕058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违章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立即改正违章行为,且 在社会上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四)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规定,应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章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张家口银行魏县支行;户名: 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5341195178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魏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04 月 0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编辑: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