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30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46:12点击次数:8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1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x在魏县县委门口无理哭闹,造成县委门口围观,严重扰乱县委办公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张xx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