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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30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46:12点击次数:8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1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x在魏县县委门口无理哭闹,造成县委门口围观,严重扰乱县委办公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张xx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