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12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41:53点击次数:9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5日23时50分许,在魏县科教路“老长沙湘x”饭店一楼大厅内,刘xx酒后滋事,辱骂殴打段xx、陈x,民警到达现场后在饭店门口,刘xx使用烟头将张xx的手烫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