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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9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39:52点击次数:8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索xx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份,索xx在魏县魏城镇小吃街“文文小铺”门市门前将常xx儿童鞋、儿童推车、儿童学步车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索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索xx在哺乳其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