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9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39:52点击次数:8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索xx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份,索xx在魏县魏城镇小吃街“文文小铺”门市门前将常xx儿童鞋、儿童推车、儿童学步车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索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索xx在哺乳其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