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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19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32:53点击次数:8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2年06月16日23时许,魏县魏城镇王乐x在魏县xxx村王嘉x踹了一脚。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王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