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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3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31:18点击次数:8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日21时许,王xx、李x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赵xx租住房屋处因接孩子与赵xx、赵xx发生打架,经法医鉴定王xx、李xx、赵xx、赵xx均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