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3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31:18点击次数:83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7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日21时许,王xx、李xx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赵xx租住房屋处因接孩子与赵xx、赵xx发生打架,经法医鉴定王xx、李xx、赵xx、赵xx均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