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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99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21:59点击次数:72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1日下午,常xx在安置区工地门口不让工地大门施工,并且用手推大门及用脚踢大门,扰乱单位施工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