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702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19:58点击次数:7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7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2日15时许,魏城镇xxxxxxxxxxxx苑二期工地因塔吊一事发生争执双方进行互骂,因刘x民用手指点着骂段x x,因此段xx打了刘x民一xx,刘x民紧接着打了段xx一xx,造成 段xx耳朵受伤,段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