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91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12:09点击次数:71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1日19时许,在魏县魏城镇康xx郭xx家门口,郭xx因为刘xx排污水和扔垃圾到其祖坟附近为由,郭xx和刘xx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