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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91号

更新时间:2022-10-24 17:12:09点击次数:71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1日19时许,在魏县魏城镇康xx郭xx家门口,郭xx因为刘xx排污水和扔垃圾到其祖坟附近为由,郭xx和刘xx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10-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