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64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41:12点击次数:15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6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19日12时许,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2022年9月7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大马村乡xxx村栗东河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内渗坑,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