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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64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41:12点击次数:15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2〕06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栗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19日12时许,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2022年9月7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大马村乡xxx村栗东河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内渗坑,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0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