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665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39:10点击次数:617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6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7日下午18时x,魏县南双庙镇xxx村刘xx(男,39岁)在学生放学期间酒后去南双庙镇x村联小学校接孩子,因孩子在教室排座位问题,刘xx酒后在魏县南双庙镇x村联小学校内殴打、谩骂、追逐学校老师赵xx,致赵xx住院,造成x村联小学校秩序混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