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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665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39:10点击次数:617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06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7日下午18时x,魏县南双庙镇xxx村刘xx(男,39岁)在学生放学期间酒后去南双庙镇x村联小学校接孩子,因孩子在教室排座位问题,刘xx酒后在魏县南双庙镇x村联小学校内殴打、谩骂、追逐学校老师赵xx,致赵xx住院,造成x村联小学校秩序混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8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