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65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35:36点击次数:104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6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魏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18日22时许,夜间巡逻过程中经过盘问可疑人员:魏xx(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516,魏县东代固镇xxx村人)承认有盗窃电动自行车行为,家中查获被盗物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