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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65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35:36点击次数:104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2〕06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魏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18日22时许,夜间巡逻过程中经过盘问可疑人员:魏xx(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516,魏县东代固镇xxx村人)承认有盗窃电动自行车行为,家中查获被盗物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7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