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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657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8:30点击次数:90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6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09日15时50许,石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辖区道路丛x线由西xx行驶至车往镇北环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对向xx光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乘坐王xx)相撞,造成张xx和王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xx弃车逃逸,经认定,石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3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