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657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8:30点击次数:90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2〕06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09日15时50许,石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魏县辖区道路丛x线由西xx行驶至车往镇北环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对向xx光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乘坐王xx)相撞,造成张xx和王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xx弃车逃逸,经认定,石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