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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631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5:14点击次数:10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6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xx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份,孙xx在明知对方是骗子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帮助对方做“财务”工作,后用其儿子季xx的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9799)帮对方收钱,收钱后再把钱转给对方指定的账户上,通过上述操作方式进行洗钱,共获利50元。导致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贾xx和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冯xx被诈骗的800元和500元转入该银行卡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在哺乳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第四项决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02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