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3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3:35点击次数:7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09日15时许,在旺角公馆工地梅xx与郭xx相互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