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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39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3:35点击次数:7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2〕06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09日15时许,在旺角公馆工地梅xx与郭xx相互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10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