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66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0:15点击次数:72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2日1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村路xx家院子内,因路xx垒南墙头,蒿xx称其占了自家土地,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后蒿xx拿铁铲子在铲路xx南墙地基上的水泥时,刘xx拿砖在蒿xx的右手部砸了一下,造成蒿xx手部擦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