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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66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20:15点击次数:72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2日1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村路xx家院子内,因路xx垒南墙头,蒿xx称其占了自家土地,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后蒿xx拿铁铲子在铲路xx南墙地基上的水泥时,刘xx拿砖在蒿xx的右手部砸了一下,造成蒿xx手部擦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28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