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43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16:05点击次数:8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裴xx
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31日1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裴xx骑电动自行车在街上遇到正在路边卖粽子的李x花,双方因之前的矛盾,见面后李x花遭到裴xx的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