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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43号

更新时间:2022-09-30 11:16:05点击次数:8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6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裴xx

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31日10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x村,裴xx骑电动自行车在街上遇到正在路边卖粽子的李x花,双方因之前的矛盾,见面后李x花遭到裴xx的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9-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9-16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