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12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1:24:26点击次数:77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24日,刘xx阻挠德政镇xx村公厕改门施工,民警已对刘xx进行了批评教育。8月25日10时许,刘xx再次站在施工围墙下阻挠施工人员改建公厕门,并抢夺施工人员的电锤,摔在地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