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28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1:20:44点击次数:8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牛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4日16时许,牛xx和张xx窜至魏县德政镇仁泰药房将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盗走,手机购买价值1000余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