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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28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1:20:44点击次数:8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2〕06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牛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4日16时许,牛xx和张xx窜至魏县德政镇仁泰药房将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盗走,手机购买价值1000余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31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