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7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1:02:29点击次数:12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在魏县汽车站出站口因拉乘客与魏县xxxxxx村张xx发生吵闹,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xx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xx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