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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7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1:02:29点击次数:12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在魏县汽车站出站口因拉乘客与魏县xxxxxx村张xx发生吵闹,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xx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xx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18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