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75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0:59:31点击次数:9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xx
违法事实:
2022年07月31日22时许,蒿xx、蒿xx、宋xx、陈xx将秦xx(国xx)叫到魏县兴源大街与魏x路交叉口北边路东的辅道内,对秦xx进行殴打并录像。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宋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宋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