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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539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0:43:24点击次数:9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5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日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辖区魏县北皋镇xxx村群众张xx(女,魏县北皋镇xxx村人,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920)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6777)。交由其朋友刘xx和“老蛋”使用,在该卡中进出电信诈骗违法资金3万余元,其中深圳市龙华区邱xx将被骗资金2250元转入张xx名下农业银行卡。事后张xx获利15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02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