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539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0:43:24点击次数:94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2〕05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日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辖区魏县北皋镇xxx村群众张xx(女,魏县北皋镇xxx村人,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920)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6777)。交由其朋友刘xx和“老蛋”使用,在该卡中进出电信诈骗违法资金3万余元,其中深圳市龙华区邱xx将被骗资金2250元转入张xx名下农业银行卡。事后张xx获利15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