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3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0:16:10点击次数:1112次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3日14时许,申xx骑一辆自行车从路南向路x过马路,在走到魏县洹水大道东段“健x星期天”饭店东侧位置时,在便道上与张xx的电车相撞并摔倒,起来后申xx借着酒劲辱骂、殴打对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