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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3号

更新时间:2022-09-05 10:16:10点击次数:1112次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2〕05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3日14时许,申xx骑一辆自行车从路南向路x过马路,在走到魏县洹水大道东段“健x星期天”饭店东侧位置时,在便道上与张xx的电车相撞并摔倒,起来后申xx借着酒劲辱骂、殴打对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2-08-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08-16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