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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1-03-08 16:29:55点击次数:63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事由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类型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处罚结果决定书送达日期事项类型实施机关
冀邯魏县税 罚 〔2021〕 15 号魏县六合通讯门市-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6-12-01至2017-07-31印花税,2017-07-01至2017-08-31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裁量幅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裁量幅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2100元2021-2-7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冀邯魏县税城区分局 罚 〔2021〕 3 号魏县尚家宾馆-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0-10-01至2020-12-3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裁量幅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裁量幅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500元2021-2-5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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