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某某(魏县某某肥种子门市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2020〕0128号
当事人:XXXXXXX
经营者(负责人):XXXXXX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对你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XXXXXX等到位于魏县XXXXX(门市)实施现场检查,由经营者梁XX在场,在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发现你正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其中:有50袋洛旱11(15/kg/袋)和30袋鲁农116(15/kg/袋),共计80袋。。当执法人员索要上述这些小麦种子的备案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本案中,因你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期改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XXXXXXXXX或者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