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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魏县博浩农业技术服务站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案

更新时间:2020-12-31 18:38:17点击次数:1617次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魏县某某农业技术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查,在向法定代表人王翠英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发现该公司经营的2袋“乙嘧酚”(25克/袋)的生产日期是“2010309”、“有效期”是“二年”,目前,该公司经营的这2袋“乙嘧酚”(25克/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决字20200110

 

当事人:XXX          

地址:XXX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X年X月X日对你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 X年X月X日经营的江西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乙嘧酚25克/袋)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9日”、“有效期”是“两年”,目前,该2袋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本案中,你违法经营的农药是2袋乙嘧酚25克/袋)货值金额为2.4元,不足1万元;鉴于本案中,你没有违法所得(其他的98乙嘧酚25克/袋)都是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出去的),且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2袋乙嘧酚25克/袋)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2袋乙嘧酚25克/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XXXXXXXXXX或者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9日

 

 

 



事后公示 (编辑:魏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