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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更新时间:2020-12-31 17:34:54点击次数:1590次
年月日,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局移交了涉林违规违建问题,其中涉及到违法占用林地建设东街电子厂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决字xxxxxx

 

当事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本机关于xxxxxxx日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xxxxxx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魏xxxxxx占用林地动工建设东街电子厂,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经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你共占用林地面积416平方米(约0.6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涉林违规违建问题的移交函》、《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元整﹙¥416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4日

 

 

 

 

 


事后公示 (编辑:魏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