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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更新时间:2020-12-31 17:17:37点击次数:1569次
年月日,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等在魏县小货车,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胡某某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发现该货车所装载的5头生猪均佩有免疫耳标,临床检查健康,但当执法人员请其出示该5头生猪的检疫证明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xxxxxx

 

当事人:胡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xxxxxxxxxx日对你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xxxxxx从魏县xxxxx购买了5头生猪,该5头生猪未经检疫,没有检疫证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重:3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5头(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本案中,因涉及到的动物数量5生猪,总货值金额为10000元,故按总货值金额的40%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19

 


事后公示 (编辑:魏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