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2020〕0145号
当事人: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10月6日对你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0年10月6日从魏县xxxxxxxx购买了4头生猪,该4头生猪未经检疫,没有检疫证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较重:2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3-4头(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本案中,因涉及到的动物数量是4头(生猪),总货值金额为10000元,故按总货值金额的30%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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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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