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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更新时间:2020-12-31 17:08:19点击次数:2429次
年月日,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局移交了涉林违规违建问题,其中涉及到陈某某违法占用林地建设井头某某练车场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xxxxx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本机关于xxxxxxxxxxxxx日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xxxxxxxx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xxxxxxxxx村占用林地动工建设井头xx练车场,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经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共占用林地面积1527平方米(约2.3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东南温光伏工厂等xx违规占用林地项目移交执法查处的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零伍佰肆元整﹙¥3054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魏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9日

 

 


事后公示 (编辑:魏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