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xxxxx号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本机关于xxxxxxxxxxxxx日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xxxxxxxxx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xxxxxxxxx村占用林地动工建设井头xx练车场,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经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共占用林地面积1527平方米(约2.3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东南温光伏工厂等xx违规占用林地项目移交执法查处的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零伍佰肆拾元整﹙¥3054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魏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