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综执罚决字〔2020〕0010号
当事人:张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
电话:XXXXXXXXXXX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7年9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XX占用林地动工建设XX泵站,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经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你共占用林地面积246平方米(约0.4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XXX违规占用林地项目移交执法查处的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元整﹙¥615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X行,账号:XXX或者XXX行,账号: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XXXXXXXXX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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