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一、违法事实
上级交办、卫片图斑显示,魏县河里东村村民李某某在河里村建设的仓库(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东西长13米,南北长37米,建筑面积481平方米。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2020年9月7日批准立案。本案我局2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主要证据
2020年9月8日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介绍了违法建筑整体情况,承认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上级交办文件,卫片图斑;
2、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三、处罚依据及建议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建议给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不予罚款的处理。
四、处罚决定
根据上级交办、卫片图斑,本机关于2020年9月7日对河里东村村民李某某建设仓库(大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河里东村村民李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河里村仓库(大棚)。本机关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上级交办文件、卫片图斑、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强制拆除;2.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