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关于对霍某某、郭某某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0-11-12 15:55:32点击次数:228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类型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处罚结果决定(通知)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事项类型实施机关
(2020)第001号霍某某

漳河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2020年3月1日霍某某在漳河上西村段非法采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已处罚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7日
魏县水利局
(2020)第002号郭某某

漳河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2020年3月20日郭某某在漳河东上村非法采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
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0日
魏县水利局


(编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