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霍某某、郭某某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0-11-12 15:55:32点击次数:228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2020)第001号 | 霍某某 | 漳河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 | 2020年3月1日霍某某在漳河上西村段非法采砂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 | 已处罚 | 2020年3月7日 | 2020年3月7日 | 魏县水利局 | |||
(2020)第002号 | 郭某某 | 漳河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 | 2020年3月20日郭某某在漳河东上村非法采砂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四条 | 2020年3月20日 | 2020年3月20日 | 魏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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