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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更新时间:2024-07-30 12:08:58点击次数:328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实施)第四十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2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3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三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4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5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6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7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七条
《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8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实施)第七十一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9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0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1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2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3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4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5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16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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