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9 10:53:50点击次数:547次
魏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146项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章五十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三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4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5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9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2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4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5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6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7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2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一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二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三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四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五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五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六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六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七项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8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39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第三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1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安全培训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4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粉尘涉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5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粉尘涉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6 | 对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粉尘涉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7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粉尘涉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8 |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1 |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2 | 对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4 |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5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0 | 对建设单位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2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管道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3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管道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4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管道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5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管道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6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登记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7 |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登记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8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69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4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5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6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8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无 | 无 | 不收费 | ||||||
79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5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特种作业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6 |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7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8 |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1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2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6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7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工贸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8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工贸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9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工贸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工贸监管中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 | 工贸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1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3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4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5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6 | 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化学品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7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个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2 | 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危化监管中队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3 |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未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未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的;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4 |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5 |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7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9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和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活着其他主管人员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7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行为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29 |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2 |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处罚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3 |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4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处罚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处罚 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股室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40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41 |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42 | 对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43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 | 地震安全评价单位 | |||||||||
144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45 | 违反《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的;(二)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三)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的。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第2号,自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 单位 | |||||||||
146 | 对违反《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或者标志标识牌的处罚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救灾股 |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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