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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民政局涉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更新时间:2024-03-28 15:35:23点击次数:739次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形裁量标准
殡葬管理工作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1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有10个以上5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6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50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6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未销售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销售额2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但尚未销售的;或者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违法情形”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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