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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卫生健康局包容免罚

更新时间:2024-03-28 14:47:04点击次数:439次

卫生健康领域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编辑:魏县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