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魏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 承诺 |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4个工作日、边远地区除外) | 不收费 | |||
2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 | 擅自收购烟叶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3 | 对违规运输、邮寄、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企业或个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承运人;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4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5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6 | 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7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8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9 |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0 |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免税店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1 |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免税店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2 | 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3 |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许可证申请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4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5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企业或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6 | 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持证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持证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持证人;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持证人;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持证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持证人;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拒绝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持证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7 |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电子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8 | 对烟(电子烟)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电子烟)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19 |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设置烟(电子烟)销售网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 |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20 | 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检查 | 行政检查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1 |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行政检查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2 | 电子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魏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